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卢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卢某、王某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王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卢某、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某腾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海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