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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卢某、王某与被上诉人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某。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

法定代表人刘某。

上诉人卢某、王某因与被上诉人唐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排除妨碍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阳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作出的(2011)大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卢某、王某以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邵阳分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2年3月1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卢某、王某撤回上诉的申请出于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卢某、王某撤回上诉。

本案一审诉讼费按一审确定的负担;二审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为40元,由上诉人卢某、王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高飞

审判员刘某腾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曾海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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