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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某、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地址:宁远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万某,主任。

被执行人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潘某、唐某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立案执行,并依法作出了(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裁定被执行人潘某、唐某在2012年3月25日前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家庭困难,家里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宁远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同意撤回对被执行人的申请执行。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蒋波

审判员杨增胜

审判员裴依成

二O一二年七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江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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