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曹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祁阳县支行白水营业所的存款30200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2年1月19日冻结了被告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祁阳县支行白水营业所的存款30200元。2012年2月8日原告以双方和解为由,请求撤诉。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0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王某在中国农业银行祁阳县支行白水营业所账号(略)的存款30200元的冻结。
审判长何勇
审判员周昌文
人民陪审员向飞
二O一二年二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