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以证据收集原因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昌文
审判员何松竹
人民陪审员向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