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身体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群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孙某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2年1月19日以证据收集原因为由,请求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周昌文

审判员何松竹

人民陪审员向飞

二0一二年一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