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黄小军,湖南宏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乙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过一案过程中,依法向原告送达开庭传票,通知原告于2012年7月5日上午9时到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原告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邓某乙承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李某
代理审判员刘四新
人民陪审员谢小桂
二○一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曹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