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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某诉陈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原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贵涛,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查: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7日购买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的车库一处。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该车库。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该车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的车库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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