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石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于贵涛,辽宁英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案由:离婚后财产纠纷
经查: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2010年7月15日,原、被告经民政机关登记离婚。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7日购买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的车库一处。原、被告离婚时未处理该车库。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分割该车库。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坐落于鞍山市铁东区X路X栋X号的车库所有权归原告所有;
二、双方无其他纠纷。
案件受理费15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代理审判员卢延龄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李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