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商丘市运输集团公司稽查科工人。住(略)。因涉嫌强奸犯罪,于2010年10月5日被商丘市公安局梁园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以商梁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于2010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金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10月5日3时许,被告人张某酒后想找个女人发泄性欲,便给以前的邻居朱某某打电话,谎称有事,将朱某到家中,采取恐吓、威逼手段,不顾朱某某的反抗,强行将朱某淫。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在侦查阶段有过多次供述,且有被害人朱某某陈述,证人赵某某、谢某证言,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可以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0月5日起至2014年10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之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员杨艳丽
审判员卢新言
审判员黄某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李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