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东,湖南]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
委托代理人顾国君,湖南越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
负责人江某,系该镇X镇长。
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陈某,原审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新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九月一日作出的(2010)宁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某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东,被上诉人陈某的委托代理人顾国君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经本院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4月20日,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经公开招标,将新宁县X街改造市政配套工程发包给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坐落在施工沿线的陈某的房屋地基下沉,墙体开裂。2009年10月7日,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接受陈某的委托对该房屋进行了检测,结论为:“1、检测结果表明,该栋建筑实际结构布置符合一般结构布置要求,其屋顶进行的局部平改坡改造,虽使得屋面荷载有所增加,但在自重和现行使用荷载作用下,其下承载构件未发现异常变形现象;其整体垂直度偏差量在规范允许范围内,与毗邻建筑连接处暂未发现有拉动裂缝。2、管道基坑开挖对该建筑物及地基产生了一定的影响,根据计算分析可知,建筑物基础部分区X区域以内,其开挖时未作有效支护措施,加之雨季时未及时回填,致使该建筑物局部地基土发生了不稳定沉陷以及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的墙体裂缝等不利影响,这与现场检测中房屋墙体产生贯通性沉降斜裂缝等现象是一致的,加之该砌体结构中砂浆材料强度偏低,在基础发生不均匀沉降时使得墙体更易产生此类裂缝。3、基于以上检测及分析结果可知,该建筑物室内地面下陷开裂以及墙体沉降斜裂缝的产生是由于周边管道基坑开挖引起;但考虑到目前该管道已回填,其基础滑动面产生的条件已消除,且目前除前述破损构件外,其余主承重构件未见明显破损,可对陈某私房进行加固后继续使用;建议对该房屋地基做注浆加固处理,并重新敷铺底面板,而对于底层产生沉降裂缝墙体以及受压承载力验算不满足的墙体建议采用高性能复合砂浆钢筋网加固法处理。”陈某支付了鉴定费20000元。检测结果出来后,陈某要求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采取补救措施未果。
原审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施工过程中,管道基坑开挖时未作有效支护措施,加之雨季时未及时回填,致使陈某房屋局部地基土发生了不稳定沉陷以及基础不均匀沉降造成墙体裂缝,损害了陈某的财产,应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陈某房屋自身存在问题,但检测报告指出该房屋实际结构布置符合一般结构布置要求,且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该房屋结构存在问题,故对其主张不予支持。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提出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作为发包方提供的施工图纸存在缺陷,导致其按图施工出现问题,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因施工图纸存在缺陷才导致损害结果发生。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按照法定程序招标、发包,按合同履行了义务,故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要求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承担责任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支持。陈某请求判令被告立即采用高性能复合砂浆钢筋网加固法对其房屋裂缝的墙体进行加固,并用注浆方法对其房屋地基进行加固和要求被告承担因该房屋受损所支付的检测鉴定费2000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其要求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0万余元,数额不确定,也未提供具体损失的证据,故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对原告陈某受损房屋地基做注浆加固处理,并重新敷铺底面板;对于底层产生沉降裂缝墙体以及受压承载力验算不满足的墙体采用高性能复合砂浆钢筋网加固法进行加固处理;(二)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陈某检测费20000元;(三)驳回原告陈某其他诉讼请求;(四)被告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不承担赔偿责任。本案受理费300元,由被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原判所采信的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司法鉴定的资质;该《检测报告》作出的结论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施工行为与陈某房屋开裂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退一万步讲,即使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需要承担责任,也只能对施工影响的部分进行修复,而原判要求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陈某房屋墙体承载力不足所引起的开裂墙体采用高性能复合砂浆钢筋网加固法进行加固处理,明显超出了上诉人承担责任的范围。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判,驳回陈某的诉讼请求。
陈某辩称,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不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不能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但既不申请重新鉴定,也没有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该检测鉴定结论,纯属恶意诉讼,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院查明的事实与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的陈某,证人证言,受损房屋的现场照片,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的《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湖南省建设厅颁发的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新宁县X镇人民政府与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书》,新宁县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对窑市X街的改造工程项目立项批复文件,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中标通知书》等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的房屋在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进行窑市X街改造市政配套工程的施工过程中,产生局部地基土不稳定沉陷以及基础不均匀沉降致使墙体开裂,房屋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造成该房屋受损的原因经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为:施工中管道基坑开挖时未作有效支护措施,加之雨季时未及时回填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六条,第九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之规定,原判要求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对陈某受损的房屋地基做注浆加固处理,并重新敷铺底面板,对底层产生沉降裂缝墙体以及受压承载力验算不满足的墙体采用高性能复合砂浆钢筋网加固法进行加固处理是正确的。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上诉称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不属于司法鉴定机构,不具有从事司法鉴定资质的主张,经审查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湖南大学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所作出的《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报告》鉴定程序合法,鉴定结论科学、客观,无明显依据不足情形,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既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推翻该检测鉴定结论,也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鉴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该检测鉴定结论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综上,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和处理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由湖南省邵东县第一建筑工程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袁文革
审判员罗松
审判员肖碧兰
二○一一年十二月六日
代理书记员黄健屏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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