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杨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湖南省武冈市XX。
委托代理人熊XX,湖南环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段XX,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长沙市X区X路XX。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XX与被告段XX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2029元,减半收取1014.5元,由原告杨XX负担。
审判员谭今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少辉
附本案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