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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县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地址:湖南省株洲市X路X号顺达花园A栋X号。

负责人杨某,该所主任。

委托代理人黄村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代理。

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区X路X号兴威名座1212房。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志强,湖南湘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2年4月2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与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律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易战国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诉称: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委托原告代理一审诉讼,双方于2010年2月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黄村华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理费双方协商为50000元,在2010年3月6日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0000万元在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律师按时出庭,认真负责维护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直至一审终结。但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向原告支付分文代理费。经原告多次催讨,至今没有结果。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属实,同意支付部分款项。请求法庭调解处理。

经审理查明:2010年1月15日,长沙正强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株洲县人民法院起诉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代理一审诉讼,该所指派黄村华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双方于2010年2月6日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指派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黄村华律师为其代理人,参与一审诉讼活动,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代理费双方协商为50000元,在2010年3月6日前支付20000万元,余款30000万元在2010年5月1日前付清。合同签订后,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指派的黄村华律师按时出庭,认真负责维护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直至一审终结。但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一直没有向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支付分文代理费。经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多次催讨,至今没有结果。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50000元和利息损失6557元,合计56557元,被告长沙坤润建筑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6月15日前支付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20000元,余款36557元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自愿放弃;

二、如果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于2012年6月15日前支付20000元,被告长沙坤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于2012年7月15日前支付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费及利息损失合计56557元。

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原告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陈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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