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袁某甲,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被告袁某乙,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某甲与被告袁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某甲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袁某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不损害他人和国家的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甲撤诉。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袁某甲负担。
审判员易战国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陈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