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
委托代理人卢文哲,湖南桔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
上诉人李某乙因与肖某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洞口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十月九日作出的(2011)洞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2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乙于2011年12月14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某乙自愿申请撤回上诉,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李某乙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案二审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李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柳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