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杜某某,又名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因涉嫌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3月26日被西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峡县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西峡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杜某某及其辩护人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被告人杜某某自2008年12月任西峡县林业局稽查分队副队长,负责管护××乡林业资源、依法查处林业行政案件。
2010年元月,被告人杜某某在本辖区菇农种植袋料香菇期间,为增加××乡资源管理站收入,未经主管领导批准,以放弃查处菇农无证采伐林木为条件,违法授意该乡鱼库、大河岗等村代本单位收取菇农x余元“烧炉子钱”,致使菇农无证采伐树木,国家林业资源遭受严重破坏。经西峡县林业局林堪队现场勘验:军马河乡鱼库、大河岗两村被采伐林地面积合计611.9973公顷。无证采伐林木蓄积合计307.2386立方米。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杜某某的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提请依法判处。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李××、石××、焦××等人的证言、发破案证明、户口证明、任职证明等书证及西峡县林业局林堪队现场勘验报告、西峡县林业局文件、西峡县X乡政府会议纪要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某身为乡镇林业主管部门负责人,为牟取本单位利益,违法行使职权,致使国家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滥用职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杜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系初犯、偶犯,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被告人杜某某及辩护人的意见,本院采纳。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杜某某犯滥用职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0年5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让江
二零一零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