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庞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3月25日由西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西峡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庞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庞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庞某某自2008年7月至今任西峡县林业局××乡林业资源管理站负责人,负责本辖区的林区法律法规宣传、护林防火、制止乱砍滥伐等工作。
2010年1月至2月,王向阳在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对西峡县××乡X村古墓沟林场林木进行采伐,被告人庞某某身为西峡县××乡林业资源管理站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查处,亦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最终导致上述林场104.0216立方米林木被无证采伐。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出示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庞某某的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庞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但认为因2009年底××乡发生大雪灾情,导致林木被压折损坏,王××向其汇报后,经查看,由王××书面申请、林业资源管理站盖章后上报林业局林政股,要求处理受灾林木。王××在未得到答复的情况下擅自在林场采伐林木,其发现后即多次阻止,并以电话、口头方式上报了林业局。但因是过年期间,最终未能有效制止犯罪的发生。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庞某某在任西峡县林业局××乡林业资源管理站负责人期间,该辖区村民王××在申请办理林业采伐许可证未果的情况下,于2009年底在其承包的林地里擅自进行采伐。被告人庞某某身为西峡县××乡林业资源管理站负责人,未采取有效措施依法制止查处,亦未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最终导致上述林场104.0216立方米林木被无证采伐。
上述事实,被告人庞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庞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王××、李×、时××、张××、谢××、李××、谢××、谢××、王××、候××、候××、陈×、李××、王××等人证言,另有户口证明、发破案证明、西峡县林业勘查设计队现场勘验报告、现场照片、西峡县林业局证明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庞某某身为国家林业行政执法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森林资源受到破坏,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本院支持。被告人庞某某认罪态度较好,应作为量刑情节考虑。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庞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代理审判员李颖博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