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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龙某、赵某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龙某。

委托代理人王清平,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某。

委托代理人佘福明,湖南启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邵东县支公司。

负责人谢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粟宝鑫,湖南天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龙某、赵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八月二十日作出的(2011)邵东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其后上诉人赵某又于2011年11月16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依法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赵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罗俊辉

审判员毛海玲

代理审判员贺显平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柳奕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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