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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诉被告欧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委托代理人杨红生,湖南宁远大鹏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欧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人,居民,住(略)。现住广州市X区X路X号,琶州保利世界贸易中心西塔1805-X室。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诉被告欧某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一案中,原告胡某于201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胡某自愿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胡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胡某负担。

审判员胡某辉

二O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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