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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某、新乡中房统建有限公司诉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55年9月25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上诉人冯某某、新乡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冯某某、中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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