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唐某某,男,1955年9月25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王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邓琦,河南富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上诉人冯某某、新乡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房公司)与被上诉人新乡市人民政府、新乡市人民政府统建办公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2日作出(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上诉人冯某某、中房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新乡中房统建(集团)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030元,冯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25元,分别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刘志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