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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代表人杜某仓,主任。

委托代理人马连顺,江苏天之权律师事务所郑州分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崔景明,河南王爱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杜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牟县X村民委员会的代表人杜某仓及其委托代理人马连顺,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崔景明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2011)牟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向军

审判员赵某伟

审判员郑宗红

二0一二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张慧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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