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鲁某,女,汉族,73岁。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男,汉族,76岁,住(略),系上诉人鲁某之夫。
上诉人鲁某因不服郾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郾行初字第X号不予受理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由业主共同决定。本案上诉人鲁某以“小区物业公司违法收取物业管理费、破坏业主住房供电线路”为由,要求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履行法定职责,撤换并重新选聘物业公司领导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漯河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的法定职责,上诉人鲁某可依法向所在小区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反映解决。一审法院以鲁某的诉讼请求不属于行政诉讼管辖范围而对其起诉不予受理正确,依法应予维持。上诉人鲁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对其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郾城区人民法院(2011)郾行初字第X号行政裁定。
本案不收取诉讼费用。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胜利
审判员田新亚
审判员邢芳
二○一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翟朝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