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封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成某。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
上诉人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蓝山县人民法院(2012)蓝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7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某议庭,于2012年7月18日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上诉人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封某某,被上诉人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某下协议:
一、上诉人成某与被上诉人成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成某辉由被上诉人成某抚养,并承担全部抚养费;
三、上诉人成某对婚生小孩成某辉有探视权,被上诉人成某及其家人应予协助;
四、上诉人成某与被上诉人成某一致认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
五、被上诉人成某自愿给付上诉人成某经济帮助费7,000元,此款于2012年7月19日前付清,否则按日处违约金100元;
六、一审案件诉讼费150元,二审案件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共计300元,由上诉人成某负担;
七、以上调解协议,双方当事人签字认可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七月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