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某。
委托代理人易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罗某。
上诉人曾某与被上诉人罗某因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刘久平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魏蓉、代理审判员李某云参加,于2012年5月7日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曾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易某、被上诉人罗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漏列某某为本案的被告,程序违法;另对被上诉人罗某的经济损失计算有误,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2011)永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永州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刘久平
审判员魏蓉
代理审判员李某云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蒋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