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09年10月12日被湘乡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7月13日由湘乡市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
湖南省湘乡市X乡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二O一一年八月十八日作出(2011)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对上诉人陈某是否具有自首情节未予查实,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2011)湘法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陈某
审判员龙共明
审判员周孚林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李望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