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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合同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永中法民一初字第4-X号

原告王某。

委托代理人何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合同段。

代表人黎某,负责人。

被告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合同段、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王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8,773元,减半收取计14,386.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判长黄校军

代理审判员黄素

人民陪审员蒋益华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甄园园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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