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X区X路。
法定代表人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龚伟,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新宁县城德馨书店业主,住(略)。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乙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邵中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1年12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李某乙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新宁县,为便于某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李某乙侵犯出版者权纠纷一案指定新宁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唐想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