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夏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刘某丙之母),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刘某丁(刘某丙之父),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与被执行人刘某丙、周某、刘某丁、尹某、夏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月12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刘某军、尹某、夏某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隆回县,为便于案件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与被执行人刘某丙、周某、刘某丁、尹某、夏某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隆回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某
审判员陈某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