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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尹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尹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尹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系尹某甲之父。

被执行人谢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法定代理人谢某丁,男,43岁,汉族,农民,住(略),系谢某丙之父。

申请执行人尹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3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谢某丙的住所地及财产均在洞口县,为便于案件的执行,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执行人尹某甲与被执行人谢某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指定洞口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肖志军

审判员陈更强

审判员何芳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代理书记员贾鉴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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