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曾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居民,住(略)。
被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慈利县人,居民,住(略)。
本院于2012年7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曾某与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滕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因购车需付按揭款,于2012年4月5日向原告曾某借款人民币3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息3分,且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并立有借据。但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偿还。原告遂于2012年7月23日向本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利息。
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张某所欠原告曾某本金人民币3万元,定于2012年8月份起每月偿还1000元,并按月息1分计算利息至清偿之日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张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滕勇
二0一二年八月二日
书记员卓辉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