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周继荣,系株洲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X。
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吴义良独任审判,应当事人申请,于2012年6月13日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张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1983年相识,1985年5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丁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丁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丁某,三人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两人因性格不和,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被告自2001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无和好可能。原告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
被告丁某辩称:被告同意离婚,但原告于2009年购买的位于株洲县X路的房屋一套需归原、被告婚生子丁某所有。
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经人介绍于1983年相识,1985年5月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丁某,X年X月X日生育女孩丁某,X年X月X日生育男孩丁某,三人现均已成年。婚后,原、被告夫妻感情一般,因性格不和,两人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致使夫妻感情逐渐淡薄,原、被告自2001年起开始分居生活并持续至今。
另查明,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有:位于(略)的砖混结构(二四间)两层房屋一栋;位于株洲县X镇X路X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略)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原告张某与被告丁某自愿离婚;
二、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略)的砖混结构(二四间)两层房屋一栋归被告丁某所有;
三、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株洲县X镇X路X号房屋一套(房屋产权证号为:株房权证渌口镇字第(略)号)双方自愿放弃分割,该房屋归原、被告婚生子丁某所有,原告张某享有居住权;
四、由原告张某于2012年6月19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丁某1000元;
五、双方无其他争执。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150元,原告张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上述协议,自双方在该协议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二○一二年六月一十三日
书记员谢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