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告曾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谭某诉被告曾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谭某已于2012年6月11日死亡,本案诉讼应依法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
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谭某承担。
审判长盛文武
代理审判员吴义良
人民陪审员曾某文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