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朱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朱某,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赵宗缘,湖南东方阳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长沙南方职业学院,住所地为长沙市X村。
法定代表人折某,该学院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学院人事处处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系该学院教师。
上诉人朱某因与被上诉人长沙南方职业学院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X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原审法院)(2011)岳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2年2月1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7日,本院收到上诉人朱某的撤诉申请书。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朱某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朱某撤回上诉。
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因撤回上诉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朱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廖征
审判员唐珍枝
审判员卢苇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邱丽丽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