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贵阳云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得利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人民大道中X号。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贵阳云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合得利公司进料加工协议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黔经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1998年2月23日通知贵阳云雾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七日内预交,逾期仍未预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至本院限定期限届满,其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臧玉荣
代理审判员吴庆宝
代理审判员朱海年
一九九八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刘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