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2011年3月4日,原告周某某就与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谭东海独任审判,由书记员晏甫担任庭审记录,于2011年3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肖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1月8日登记结婚。婚后,因被告有生理缺陷,且长期不务正业,经常借钱打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故请求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于2003年阴历11月上旬经人介绍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4年1月8日,原、被告在冷水江市民政局登记结婚。结婚后头一年,原、被告夫妻感情尚可。一年后,由于被告常打牌输钱,故原、被告经常为此吵架。2008年,原、被告还为此打过一次架。至今,原、被告未生育小孩。2008年,原告陪同被告去长沙的专科医院检查,发现被告双侧睾丸小于正常。2010年2月和9月,为了搞好夫妻关系,被告向原告作出了如下承诺:一、戒掉打牌赌钱的不良习惯;二、认真上班,每月交2000元给原告。此后,原告经被告同意外出打工。2010年年底,原告回到家里,发现被告仍无好转,故双方又发生争吵,并开始分居。原告一直住在娘家。因此,原告觉得无法改善与被告的夫妻关系,便诉至本院。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被告的病历、被告的保证书和原告的陈述等证据证明,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与被告肖某某的婚姻基础虽然不牢固,但在较长的婚姻生活中原、被告建立起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的矛盾主要在于被告喜爱打牌,家庭责任心不强,如果被告能下决心改正缺点,勤劳持家,则原、被告仍有和好的可能,所以,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证据不足,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周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谭东海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晏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