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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樊某乙、樊某乙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邓某丁失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宁远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樊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生,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申请人樊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学龄前儿童,住(略)。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法定代理人樊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系申请人樊某乙、樊某乙的祖父。公民身份证号码(略)。

被申请人邓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农民,住(略)。

申请人樊某乙、樊某乙于2012年3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邓某丁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樊某乙、樊某乙诉称,被申请人邓某丁系二申请人的母亲,其于2008年3月6日与申请人父亲樊某乙珍发生争吵后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出走,杳无音讯,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未果,后二申请人的父亲樊某乙珍因交通事故去世,被申请人失踪至今已达四年之久。为此,请求法院宣告被申请人邓某丁失踪。

经查,被申请人邓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蓝山县X镇X村X组,娘家住蓝山县,系申请人樊某乙、樊某乙的母亲。2008年3月,被申请人邓某丁与樊某乙珍发生争吵后以外出打工为名离家,一直不与家人联系,虽经申请人家属多方寻找,仍不知其下落,已满四年。2009年11月26日,樊某乙珍因交通事故死亡,此后二申请人一直由樊某丙、梁成秀夫妇抚养。2012年3月8日,申请人樊某乙、樊某乙向本院申请宣告邓某丁失踪,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2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某丁的公告,法定公告期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邓某丁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邓某丁自2008年3月外出后,一直未与家人联系,也未对其子女履行抚养义务,至今不知其下落,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寻找邓某丁公告后,邓某丁仍无音讯,故邓某丁失踪的事实成立,对二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邓某丁为失踪人。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卢胜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潘彦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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