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人,住(略)。
被告吴某,男,汉族,X年X月X日生,陕西省志丹县X镇X村X镇政府职工。
本院于2011年5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徐某诉被告吴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审理。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66年订婚,1973年在保安镇人民政府(原周河公社)登记结婚,先后生两个儿子、一个女儿都已结婚。原、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争吵、斗殴,现原告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吴某亦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徐某与被告吴某自愿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交纳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姚小林
审判员曹兴楠
人民陪审员刘元虎
二0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祁泽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