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略)。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曲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辽河油田机修总厂职工,住(略)-X-X。
原审被告:孙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司机,住(略)。
申请再审人马某因与被申请人曲某、原审被告孙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马某经本院做法律释明工作,于2012年3月9日自愿提出撤回其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马某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马某撤回再审申请。
审判长李某才
审判员张颂秋
代理审判员陈晨
二0一二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元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