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娄某甲,男。
委托代理人游某,湖南天润人合(略)事务所(略)。
被告娄某乙,女。
被告娄某丙,女。
被告娄某丙,男。
被告娄某丁,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娄某甲诉被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丁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娄某甲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丁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娄某甲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娄某超撤回对被告娄某乙、娄某丙、娄某丙、娄某丁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580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娄某甲负担。
审判员胡涵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吴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