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谢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被执行人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宁远县人,农民,住(略)。公民身份号码(略)。
申请人谢某与被执行人何某离婚纠纷一案,经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调解:由被执行人何某补偿申请人谢某财产分割费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能在生效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还款义务,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于2012年6月25日立案执行,于2012年6月26日向被执行人何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被执行人何某于2012年7月2日前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义务,被执行人何某于2012年6月28日将标的款人民币50000元履行完毕,申请人于2012年7月2日将50000元标的款领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宁远县人民法院(2012)宁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谭国勇
审判员卢胜富
审判员王贤顺
二O一二年七月二日
代理书记员欧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