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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总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X号,现住辽宁省盘锦市X区X街X村。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略)-302。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连市政工程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碧香,辽宁无疆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刘某因与被申请人大连市政工程总公司恢复原状、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盘中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刘某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王某华

二0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刘某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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