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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某,男,47岁。

委托代理人樊国钦,河南省新密市超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李某某,男,53岁。

本院受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李某某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后,被告李某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住所地是在安阳市龙安区X村,且汽车扣押地炼锌厂所在地亦属于龙安区X村所有的集体土地,本案应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不具有管辖权,应当将案件移送至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被告李某某住所地系安阳市龙安区X村,且汽车扣押所在地亦属于安阳市X村办事处南田村集体所有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本案应由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管辖,故被告李某某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李某某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孙莉莉

二0一0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焦长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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