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秦某某,河南问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刑检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顾某某涉嫌玩忽职守罪,于2010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王婉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顾某某及辩护人秦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6年12月份,光武街道办事处刘庄社区居委会刘东组与高升房地产公司协商在刘东组X.96亩的耕地上联合建村民集资住宅楼。2006年12月17日高升房地产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房。2006年12月20日办事处分管土地的副主任张X发现该违法建房后向光武办事处主任窦XX作了汇报,窦XX说事大,得向顾某某书记汇报,于是张X带着写好的停工通知书和窦XX找到顾某某,张X做了详细汇报,并讲事情严重,应该下停工通知书。顾某某不同意下停工通知书。后来又过几天事情严重,顾某某才同意下停工通知。2007年1月26日,窦XX、张X和办事处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找到顾某某,窦XX、张X、宋X三人表态事情严重都要求上报执法机关查处,顾某某当时表态先不上报。2007年2月6日光武办事处主要班子成员参加讨论车站路北延,刘东组乱搭乱建问题,准备开党委会研究时,张X建议把刘东组集资楼问题也上会研究,顾某某表态:集资楼一事不提。
2007年3月15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始立案查处,2007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截至2007年3月15日,刘东组共有集资户489户,共集资x元,高升房地产共投入2389万元,买地款256万元,建房投资2123万元。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到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反渎局投案自首。
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认为:1、被告人的身份不具有查处辖区内违法建房、非法占地的法定职责。2、街道办事处是区政府的派出机构,不具有行政执法权。3、被告人措施不力,认识不清,没有尽到及时向上级汇报的职责。4、被告人只是次要的、间接的责任。刘东组所建X幢楼目前现状是全部完工,已达到入住标准,且有60%的人已入住。市政府对该建筑暂不拆除。被告人只承担前期部分责任。建议法院免于刑事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6年12月份,光武街道办事处刘庄社区居委会刘东组与高升房地产公司协商在刘东组X.96亩的耕地上联合建村民集资住宅楼。2006年12月17日高升房地产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开工建房。2006年12月20日办事处分管土地的副主任张X发现该违法建房后向光武办事处主任窦XX作了汇报,窦XX说事大,得向顾某某书记汇报,于是张X带着写好的停工通知书和窦XX找到顾某某,张X做了详细汇报,并讲事情严重,应该下停工通知书。顾某某不同意下停工通知书。后来又过几天事情严重,顾某某才同意下停工通知。2007年1月26日,窦XX、张X和办事处分管城建工作的副主任找到顾某某,窦XX、张X、宋X三人表态事情严重都要求上报执法机关查处,顾某某当时表态先不上报。2007年2月6日光武办事处主要班子成员参加讨论车站路北延,刘东组乱搭乱建问题,准备开党委会研究时,张X建议把刘东组集资楼问题也上会研究,顾某某表态:集资楼一事不提。
2007年3月15日,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开始立案查处,2007年4月17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
截至2007年3月15日,刘东组共有集资户489户,共集资x元,高升房地产共投入2389万元,买地款256万元,建房投资2123万元。
2007年7月20日被告人顾某某到南阳市卧龙区检察院反渎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1、被告人供述:由于我工作上的失误,拖延了上级执法机关的及时查处。我作为办事处的党委书记,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2、张X证言证实:2006年12月19日上午,我又接到群众举报讲刘东组又在突击建房,2006年12月20日上午,我把昨天的情况向窦XX做了汇报,窦XX讲事情大,我们向顾某记汇报,我俩就去了顾某记的办公室作了详细汇报,窦XX讲给发停工通知,顾某记讲等等再说吧。
2007年元月26日左右,我发现刘东组还在建房,想到事态严重,就到窦XX办公室说这个事,因为事大,我把顾某记也喊到场,当时宋X也在场,我说得赶紧向上级汇报,顾某记表态说让开发商找领导完善一下手续,等等再说,先不上报。所以我也就没有向上级汇报。
2007年2月6日光武办事处班子成员参加讨论车站北延刘东组乱搭乱建问题,准备开党委会研究时,我提议必须把刘东组集资楼问题也提交研究,顾某记当场表态,集资楼一事一概不提。
3、宋X证言证实:关于刘东组集资建房的事我们班子未研究过,但小范围在一起商量过。2007年元旦前的一天下午,在办事处窦XX主任办公室,有顾某某书记、张X副主任和我四个人,当时窦XX主任问我开发商能把手续办出来吗,我讲不可能,窦XX说赶紧上报,顾某记讲上报的事先缓一下。
2007年2月6日光武路办事处主要班子成员参加讨论车站路X组乱搭乱建问题,准备开党委会研究时,张X提议把刘东组违法建房问题也提交研究,顾某记当场表态:集资楼一事先不提。
4、窦XX证言证实:2006年12月20日分管土地的副主任张X对我说,刘东组在挖地基建房,我说事情重大,得向顾某记汇报,于是我和张X一起到顾某记办公室汇报此事,顾某某说:人家开发商本事大,咱们睁只眼闭只眼,等等再说,先别下停工通知。
2007年2月6日光武路办事处主要班子成员参加讨论车站路X组乱搭乱建问题,准备开党委会研究时,张X提议把刘东组违法建房问题也提交研究,顾某记当场表态:集资楼一事先不提。
5、范X证言证实:光武办事处没有开会研究过刘东组集资建房一事,200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在顾某记办公室,我、顾某记、窦XX、苏XX,宋X、张X,我们研究车站路北延一事,当时张X要求会议把刘东组建房一事在班子会上讨论,当时顾某记说先不说。
6、苏XX证言证实:光武办事处没有开会研究过刘东组集资建房一事,2007年2月份的一天上午,在顾某记办公室,我、顾某记、窦XX、范X,宋X、张X,我们研究车站路北延一事,当时张X要求会议把刘东组建房一事在班子会上讨论,当时顾某记怎么说得记不清楚了,但那次会议没有研究刘东组违法占地建房这事。
7、陈XX证言证实:我给顾某某书记汇报多次,说刘东组准备跑手续,准备建集资房。顾某记说可以开发,只要他们跑手续。2006年年底前,我对顾某记说,刘东组已找好开发商,他们说协议不签,不好跑手续,顾某记说,现在开发房子要是等手续跑完办完,那得等到啥时候了,我看顾某记默许,就签订了联合开发协议。
8、反渎局证明:顾某某于2007年7月20日到我局投案自首,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经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以作为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顾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负责辖区内全面工作期间,本应对非法建房、非法占地及时上报行政执法机关查处,及时进行有效制止,但由于未能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义务,导致11.96亩耕地被非法占有,给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案发后能投案自首,且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处以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顾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曾江
审判员蔡某
审判员杜帅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牛&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