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鲤南一环东路。
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甲,男,35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某乙,女,35岁。
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仙游县人民法院(2012)仙民初字第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查过程中,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又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福建省润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黄贞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