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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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封丘县法院

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因涉嫌盗窃,2011年10月16日被封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犯罪,2011年10月28日被封丘县公安局逮捕。现押于封丘县看守所。

封丘县人民检察院以封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1年10月16日15时许,被告人王某在封丘县X村家盗窃手机一部,经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6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某的户籍证明,现场图,现场照片,封丘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害人衡某陈述;被告人王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入户窃取他人财物,犯罪数额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元,罚金限十日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二O一二年一月十五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赵某社

二O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狄文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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