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男,66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共党史出版社,住所地北京市X区X街。
法定代表人汪某,社长。
上诉人郑某因侵权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2)荔民初字第1280-X号驳回管辖权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应由侵权行为地人民法院或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购书的地点在莆田市X区属于侵权行为地,原审人民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裁定错误,请求予以撤销,指令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本案。
被上诉人辩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精神,智力成果不能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看待,故本案不是产品责任纠纷,只能按一般的管辖规定即适用原告就被告的原则来确定管辖法院。综上,请求裁定驳回上诉人的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在北京市X区,故本案应由北京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综上,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赵雪花
代理审判员黄荣华
二0一二年五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冬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