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尉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21岁。
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以豫汴尉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期间,尉氏县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4月8日建议延期审理一次,本案遂于同日决定延期审理。2010年4月26日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陈XX,诉讼代理人张XX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7日20时许,被告人陈某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县道永刘县由西向东行驶至西贾村路段,与前方同向行驶左转弯的陈XX无证驾驶的豫x号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乘坐被告人陈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张XX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经交通部门责任认定,被告人陈某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受害方达成协议,被告人陈某某分二次赔偿受害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x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供认不讳,并有证人陈XX、张XX、陈X、卢XX、张XX的证言,协议书两份,开封市中医院酒精检测报告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书,鉴定结论及告知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违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方经济损失,可酌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4月16日起至2010年6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向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马丽梅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朱琳
签发人马丽梅审批人耿福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