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男,34岁。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女,29岁。
上诉人许某因离婚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莆田市X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其本人自2011年1月起即在宁德市X区居住工作,至今已满一年,故其经常居住地为宁德市X区,本案应移送宁德市X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裁定,将本案移送宁德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
被上诉人未某。
本院经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原、被告的住所地均为莆田市X区,被告许某的经常居住地是否在宁德市X区,不影响原审法院对本案行使管辖权。原审裁定理由虽有不当,但处理结果正确,仍应给予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明梅
审判员陈某森
审判员赵雪花
二0一二年五月四日
书记员蔡丽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