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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某某、李某甲与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30岁。

原告李某甲,男,25岁。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斌、张陆,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怨某某,男,47岁。

原告罗某某、李某甲诉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李某甲诉称,2009年6月,原告罗某某、李某甲等从被告处承建了山西晋城寺河煤矿上对主厂房、排水沟、围墙等建筑设施进行维修的工程。原告等从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11月22日完成所做工程,合款共计30万元。但至今为止,原告等只拿到部分款项,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款项x.2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原告欠款x.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劳动争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告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李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艳丽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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