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30岁。
原告李某甲,男,25岁。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刘海斌、张陆,安阳市法律援助中心工作者。
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X街中段。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怨某某,男,47岁。
原告罗某某、李某甲诉被告河南润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安建设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罗某某、李某甲诉称,2009年6月,原告罗某某、李某甲等从被告处承建了山西晋城寺河煤矿上对主厂房、排水沟、围墙等建筑设施进行维修的工程。原告等从2009年6月10日至2009年11月22日完成所做工程,合款共计30万元。但至今为止,原告等只拿到部分款项,经双方对账被告尚欠原告款项x.2元,经原告多次讨要,被告拒不给付,现要求被告依法给付原告欠款x.2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原、被告双方系劳动争议纠纷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二原告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罗某某、李某甲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刘艳丽
二0一0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