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村民,住(略)。
被告安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职业住(略)。
委托代理人郑XX,泾阳县泾干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赵某某于2012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申请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原告预交300元,退付其150元)。
审判员张高陵
二0一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雪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