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曹某。
被申请人袁XX。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曹某与被申请人袁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于2012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袁XX位于资兴市X区XX门面一间(20平方左右)进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袁XX位于资兴市X区XX的门面一间(20平方左右)。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何晖平
二0一二年七月四日
代书记员金彩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