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X某,住陕西省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X,男,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扶风县XX某中教师。
被告XX,女,汉族,生于XX某X某X某,住陕西省X某X某民。
委托代理人X某,男,汉族,生于XX某XX某X某,住陕西省X某X某民。系被告之父。
案由: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原告X某诉称,自己与被告于2009年XX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X某订婚。2011年农历X某XX某双方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办理结婚登记。双方于2011年X某XX某生一女孩,取名X某,孩子从出生到现在一直跟随自己生活,由自己父母照看。2012年农历X某被告离开家中至今未回,自己遂于2012年X某状诉法院要求解除与被告同居关系;依法判令同居期间的孩子王艺涵由原告抚养,被告承担相应的抚养费和教育费;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被告XX某称,原告提出孩子由原告抚养,自己表示同意。
经审理查明,本案原、被告于2009年XX某经人介绍认识,并于2010年X某订婚。2011年农历X某XX某双方按照当地风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进行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原、被告于2011年X某XX某生一女孩,取名X某,孩子从出生至今一直跟随原告生活,由原告父母照看。同居期间原、被告常发生矛盾。2012年农历X某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便离开原告家至今未归。在此期间原、被告及家人多次协商未果,原告遂于2012年X某状诉法院要求解除原、被告的同居关系。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非婚生女X某由原告X某抚养,抚养费由原告X某自理;
二、其它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高XX
代理审判员李XX
人民陪审员党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晁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