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邓XX,男,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龚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县县长。
委托代理人李XX,男,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邓XX,男,安化县人。
委托代理人黄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原告邓XX与被告XX县人民政府及第三人邓XX林业行政裁决一案,本院已于2012年2月22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邓XX以其与第三人邓XX的山林权属争议已申请原处理机关XX县X镇人民政府重新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邓XX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和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XX负担。
审判长阮碧强
审判员肖超武
审判员吴慧芳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李某